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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大华救助基金会章程
作者:webmaster 发表于:2018/4/19

杭州市大华救助基金会章程

杭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

20174



杭州市大华救助基金会章程

第一章 

第一条 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  杭州市大华救助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基金会。

第二条 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、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,主要活动范围在杭州市区。

第三条  本基金会的宗旨: 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, 遵守宪法,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,开展帮扶济困,发展社会公益事业      

第四条 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,应当遵循合法、自愿、诚信、非营利的原则,不得违背社会公德,不得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
第五条 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,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《慈善法》、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
第六条  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   519    万元,来源于   陈维华的捐赠    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。

第七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;业务主管单位是是杭州市民政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八条  本基金会的住所: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33   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: 举办公益活动;开展帮扶救助;开展应急救助    

具体为:

(一) 接受社会捐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二) 资助城乡社会基础设施建设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三)  开展助老,助残,助困,助学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四)参与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

(五)开展民间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

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,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做到公开、透明。

第十一条 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,按照《慈善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
第十二条 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,遵守《慈善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第十三条  本基金会由   7  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
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  5  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四条  理事的资格:
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勤勉尽职,诚实守信;

()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
(四)恪尽职守,遵守基金会宗旨,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;

(五) 不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理事的情况

第十五条 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;
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
(三)增补、罢免理事,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(四)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,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(五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十六条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(二)批评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
(三)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

第十七条 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    2 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
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,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。

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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